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作者:放心测系统     发表时间:2022-03-29 01:26:50   浏览次数:183


一、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政策现状

(一)困难企业对再就业人员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政策

2019年黑龙江省有困难的企业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要的补助费用,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应该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黑龙江省在帮助特困职工再就业的同时,还不断地为企业走出困境出谋划策,通过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注入启动资金等措施,帮助企业搞好生产经营。首先,全省通过“一帮一”投入集体项目资金2069万元,为企业清缴欠款近2.2亿元。新上集体项目1098个,安置特困职工3.2万人,已经启动的个体项目74520个,有11万多特困职工重新找到的工作岗位。其次,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困难企业有利于提高在新就业方面的资金保障。

(二)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政府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参保职员、参保企业减轻参保压力。黑龙江省人社厅在2018年11月下发《关于2018年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96元,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新政,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2020年,黑龙江哈尔滨市区灵活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补贴,9.5%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48元执行,6.5%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53元执行,5%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656元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对自主创业人员就业救助政策

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通知,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创业意愿的,但创业资金不足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动求职的按照规定可使用失业保险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的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积极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置,确保该家庭对实施就业救助起一个月至少有一人就业。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做好“救急难”工作,更好发挥托底线作用,重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强化对新就业形态的社会福利。

二、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公平性受到损害

在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中各类新就业劳动者普遍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参保,无法拥有与传统就业劳动者一样的劳动保障权益,新就业形态的灵活化导致参保的公平性难以落实,由于有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异地就业的情况存在使得对社会保障的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黑龙江省虽然已启动社会保障和保险的试点但是还没有完全普及,一些乡镇难以开展操作使各类市场无法开展工作和补充保障,以至于对新就业形态工作者缺少可以选择的社会保障产品;同时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人员面临着生老病死的社会风险,但是现阶段却无法拥有和传统劳动者一样的社会保障机制能够消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风险;在其他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参保中也面临着这样不公平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公平性问题备受人们的质疑,而导致质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障不能适应新就业形态就业者的根本需要和资源分配不均所导致的,因为关于新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层面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很少,这些问题就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也会导致新就业形态中社会保障政策难以实行,难以发挥其公平性的作用。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截至2020年7月底,黑龙江省城镇新增就业18.5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69%。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只增不减,按照目前的政策设计,新就业形态就业者可以灵活的缴纳养老保险,但面临着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少、参保率低的问题,参保率低会导致新就业形态的群体规模增长速度远超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速度,总体参保率远低于正规的就业群体。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缺乏一定的参保意识,[1]有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刚参与新就业形态,近期都会有可观的收入,以至于只考虑近期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长远的自身利益,导致大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不愿意进行参保。同时由于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性质流动性高比较灵活,导致很多人不会只在黑龙江省一个城市进行工作,所以都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再有不少劳动者对保险政策不是很熟悉,不清楚参保的流程,对自己应该享有的待遇也漠不关心,甚至把参加社会保险看成是一种负担。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不能适用于新就业形态这种形式,与传统的就业者不同,很多新就业人员,像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都有可能更换工作,难以适应新就业形式的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需要。

(三)新就业形态发展社会保障权益问题

黑龙江省新就业形式多种多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复杂,既有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但与平台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电商、外卖骑手等;也有靠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但没有工作单位的主播、电竞等,这种灵活性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带来了挑战。首先,与传统的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有着不同特点和要求,针对新就业人员黑龙江省出台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大多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部分地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而针对快递员、外卖骑手这种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大多只是一种合作关系,职业权益容易受到伤害。其次,一些基本劳动法律法规不适用而导致权益保障实施难度大。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不同,一些在传统劳动关系里使用的法律法规放到新就业形态中却不再使用,导致新就业形态缺少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障体系,从而无法界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2]再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无法用传统的法律关系加以确定,由于新就业灵活度高,具有碎片化的特征,这与传统企业用人单位对人员的控制不同,在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身上有更加灵活的就业选择,无法运用之前传统的劳动法律法规,新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也会受到挑战。

三、完善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政策衔接

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就是公平性,黑龙江省各部门应该加强新就业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争取新就业从业者参保计划,强化政策衔接,争取让新就业形态政策延长执行一段时间,可以减轻新就业形态企业的负担。这就要做到出台多种配套政策,加强政府和各企业以及平台的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协同治理,在设计中考虑市场化解决办法,先进行试点再进行推广,争取做到环环相扣取得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实施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方面应做到上下联系紧密,与传统就业的政策承接时要注意到各种法律规范问题,要做到传统就业与新就业形态互相交融又彼此分开,这样才能做到在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切实的采用新就业的政策,以此来完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其他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对新就业形态政策的扶持,从多方面来扶持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以此可以保障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政策的运行,从而扶持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意识

由于黑龙江省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政策还处于发育阶段,所以可供选择的参保种类较少,使得一部分从业者会有社会保险“无用”的想法,因为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从业者参保意识都很低。首先,应该开设讲座并且联合社区进行参加社保的知识学习,加强政策宣传,激励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险,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了解到社保的基本知识、参保的途径和缴费方式,设计适合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对新就业形态行业强制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引导人们积极参保。还应该上门入户发放传单,张贴宣传海报,开展现场咨询会等多种措施,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重点细致的讲解,力争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宣传到每个家庭,应做到应保尽保。其次,还要增加参保缴费的吸引力,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高,可以根据互联网平台打造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一站式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提供更快捷更高效的社保服务,适应从业者的参保需求,让参保人员能够预知到自己的收益,增强对从业者的吸引力鼓励踊跃报名。

(三)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黑龙江省应该对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定义,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关系制定《灵活就业法》,应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打破用人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就业人员直接赞与社会保障的模式,构建针对以新就业形态为特点的特别社保系统,用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对于一些资金不足、缴费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低的小微企业,应对其设置特殊政策,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失业和工伤保障方式,可以考虑增加新就业形态的社保类型,积极研究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户籍限制;同时应该支持新就业人员线上缴纳社保,做到“网上社保”,参保地不在局限于户籍地,突破地域限制,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方便;还要明确重点保障对象,特别是快递员、网约工、外卖骑手等重点保障人群。应该针对灵活就业青年建立起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或对风险类型较大的就业人员强制参保,其他风险较小的保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参保,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定能够切实保障劳动力权益的社会保障政策。其次,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征,研究更加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断保处理办法,缴费的周期也可以适当延长。黑龙江各级人社部门要针对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互联网+监管”,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违法行为的联合预警防控,落实监管责任,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尤其在2020年疫情期间失业保险对灵活就业也十分重要,需要研究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很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存在着多重用工关系,也应该探索社会保险的政策体系;应该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培训机构,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面正式纳入正规的职业体系。同时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人群庞大,对其进行的职业培训也应该跟上,及时成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所在行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规范的用工行为,定期开展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

[参考文献]

[1]张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现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9):166-185.

[2]关博.加快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J].宏观经济管理,2019(4):30-35.

作者:孔微巍 张晗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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